张某,是一名将近三十岁的中年男子,一直处于无业游民状态。有一日,突然想到一个发财的妙招。张某向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总韩某慌称其打算开公司,需要办公房。于是其与韩某签订了一份人民币伍佰多万元的购买商品楼的合同。在没钱付款的情况下,韩某应张某的要求为其开具了《房产兑现通知书》、另外还开具了一份《房价证明》,并且开具了五百多万元的购房发票。张某得到这三份凭证后再持着之前的《购房合同》,去找到了一家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一份验资证明书。张某又拿亲属的身份证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是五百多万元,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自封老总加法人代表。然后多次骗取银行贷款,最后案发,被警方抓获。
张某的行为是否应当定性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何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时候,使用了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了注册资本,欺骗了主管公司的部门,最终取得了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要求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虚报资本金额的1%至5%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经行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本罪的量刑点,总体来说还是很宽和的,只是规定最多只是三年有期徒刑加罚金。
另外,对于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一个办案文件《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虽未达到相关的数额,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要追诉: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在本案中,张某用未付款的购房合同以及其他证件,骗取了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书,之后,又凭借上述资料骗取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金五百多万元人民币,属于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且其虚构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是典型的虚假注册资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