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是一名50多岁的美国籍男子,原是上海一家纸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有限公司的中国方管理人多次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将在美国生产的固体废弃物238吨,以废纸或混合纸的名义进口到中国。该纸张,经过鉴定是我国海关禁止的固体废物。
对于本案中的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需要研究一下走私废物罪的相关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的废物运进境内。需要声明的是,将境内的废物走私出去不构成本罪,这和走私贵重金属罪正好相反。
走私废物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外贸易中对固体废物的监管,以及禁止使废物进入国内的管理规定和管理秩序。
走私废物罪的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非法运送到境内来的行为。
走私废物的主体要件是一般责任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即可,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走私废物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明知所实施的行为将构成走私废物,仍然希望、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是,单位触犯本罪的,对单位进行罚金,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
对于此罪,在200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补充解释,即《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走私国家禁止危险性的固体、气体、液体废物分别或合计达到1吨以上5吨以下。
(二)走私国家禁止的非危险的固体、气体、液体废物分别获合计达到5吨以上25吨以下……
(三)未经许可,进口限制型的废物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的废物造成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的。
在本案案发时,走私废物罪尚未出台,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陈某某不能适用走私固体废物罪。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追究了陈某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