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林铁某,华阳药业公司人员。2010年至2015年1月,在贵阳办事处担任公司主管兼管财务。2010年3月,到办事处接任时发现邱某挪用了公司6万多元,经催讨邱某未归还。至同年8月份,邱某已挪用公司约18万元,且无力归还。上述款项被邱某挪用后,办事处没钱支付费用。邱某遂让他帮忙伪造XX公司向华阳公司购买药品的账目和销售流向,骗取公司提成费用于支付被挪用的款项。他答应后开始伪造部分XX公司向公司的账目。至同年12月,他发现邱某仍继续挪用货款,挪用总金额已增至30万元,他催讨后发现该笔钱已被邱某花费了。后他提出继续伪造账目和销售流向,骗取公司提成费,然后两人平分。邱某也表示同意。他们虚构销售出去每一份药品的账单均有传给公司,药品存放在邱某租赁的仓库里,他与邱某一直卖不出去。后来药品已经全部过期失效,且库房的租期也已经到期,该批药品最后不知所踪。至2015年1月,他们虚构销售药品的总货款达178万元,共骗取公司90万元提成费,邱某分得60万元,他分得30万元。事情败露后,他们二人各写下欠公司89万元的欠条。2015年5月,林铁某通过其母亲邱某偿还公司10万元。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林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及相关辩护思路:
1.林铁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经手、负责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财物据为己有。回到本案中,林铁某利用自己担任公司主管兼财务的便利条件,伙同同事邱某,虚构销售流水单达到达到189万元,骗取公司销售提成90万元。两人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辩护人在选择辩护思路时,根据在案所有证据和事实,应努力打开罪轻辩护的空间。
2.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法人的财产权,故涉案金额数额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占6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而在确定了罪轻辩护方向后,必须如实,准确区分涉案金额,是否这189万元虚构的销售流水都认定为当事人侵占公司的财物?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已在实务中作为独立的罪轻量刑情节。继而说服当事人,积极退还侵占公司的财产,真诚悔罪,可以争取到更大的轻判空间。案中,林铁某通过母亲偿还公司10万元,最终换取了5年以下轻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