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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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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最终被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时间:2019-05-07 15:58:57 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 章某,男,1975年11月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7月23日

     

       【基本案情】

          章某,男,1975年11月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

    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章某注册成立泉州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电视广告、传单等方式宣传“购物返本、全额返现”的超市经营模式,并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许以月利率5-6%,以3个月至6个月为还款周期,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林某某等6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21000余万元,其中返还被害人本息共计人民币12000余万元,已付返点和电话费共计人民币80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为人民币9000余万元。案发后章某潜逃,后被公安抓获,进一步查清犯罪经过,移交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

    二.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依法发还被害人。

     

       【名律评析】

        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章某,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原因;

        1.客观方面,章某成立泉州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电视广告、传单等方式宣传“购物返本、全额返现”的超市经营模式,并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许以月利率5-6%,以3个月至6个月为还款周期,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其主体泉州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性;其通过电视广告,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符合公开性;其承诺以月利率5-6%,3到6个月为还款周期,符合利诱性;其向600多名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符合社会性。章某客观行为同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入罪条件,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主观上,章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在美多超市不具备赢利能力,无力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仍持续以高息高提成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且仅将对取得的集资款的极少部分用于夫章多美超市的经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肆意挥霍、任肆意处分集资款,将用集资款用于个人奢侈性消费,及并为异性好友购置房产、汽车等物品,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特别是在资金链断裂情况下潜逃,被抓获归案后又不能说明大部分集资款的去向,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3.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必须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入罪条件。但在主观方面,集资诈骗罪对犯罪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中章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然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涉案财产用于个人挥霍的行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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