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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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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心!操作机器也触犯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时间:2019-06-18 12:49:23 浏览:
    导读: 罪轻辩护 共同犯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回顾】

    2012年12月,赵某1(已判刑)租赁博罗县XX村委会一出租屋作为印制场所,购买了印刷机、切纸机、纸张等设备及原材料, 及包某、段某、曾某1、林某1等人帮忙印制假发票,崔某某接受其雇佣,专门操作印刷机。至案发已印制并销售了假增值税专用发票6500份、其他假发票664225份。破案后,在上述印制点当场查获假增值税专用发票3450份、其他假发票220203份及印刷机、切纸机、纸张等设备、原材料一批。2018年2月,崔某某被甘肃公安局民警在其甘肃家中抓获。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崔某某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律师说法】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及辩护思路:

    1.崔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本案中崔某某非法印制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同时非法印制并出售除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侵犯的是不同的法益,分别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据法律规定当数罪并罚。

    2.崔某某罪轻辩护的思路。在案件呈现的证据里,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同时身处共同犯罪中,如何在不利的证据中打开罪轻辩护的空间,仍然可以有所作为。从崔某某只负责印刷、没有参与出售的行为,从其坦白,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归案后积极缴纳罚金的情节等方面,都可以尽力为其争取有利的罪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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