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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行为的背景原因初探: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方面,经济市场经济生活中的经营主体国有企业等较容易从银行等金融信贷部门获得融资,或者利用资本市场谋求“上市”,发行公司债权等方式为公司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换代、创新提供充足的“血液”,与之相反的是更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私人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无法获得现有的金融信贷部门更多的支持,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跟,活下去;或为了公司企业的发展壮大;或为分享经济热潮的红利,不得不把“找钱”的目光投向民间资本。另一方面,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转变,带动引发完全民众的积极投入,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百舸争流,积累了丰厚的资本。这些资本也需要找到新的投资机会,实现增值,创造更多价值。
这两个方面的存在,或正是当前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高发的社会背景和原因之一。
“蓝X”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会被定罪?
2015年年底,“蓝X”投资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交付了部分购房款。2016年3月,“蓝X”公司因其操作其他投资项目失误造成无力以自有资金按期支付买房余款。此时,房地产市场行情一路上扬,价格飞涨,为不丧失从房地产市场套利的确定机会,“蓝X”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某决定,用购房合同为“担保”,以年收益40%的“红利”吸引他人“入股投资,到期”返本分红。”并印发宣传单,召开“投资报告会”,从80多名投资人手中募集资金2640万。“蓝X ”公司将此投资款打入房地产公司,但仍有少量余款未付。2016年8月,在所购房屋价格已经上涨60%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以“蓝X”公司违约未能及时支付房款为由,将“蓝X”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诉讼期间,部分得知消息的投资者情绪激动,频频询问关于投资风险事宜;恰逢此时,“蓝X”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某因涉嫌卷入一场走私货物罪被警察羁押进行调查。此消息造成了更多投资者情绪恐慌,纷纷前往“蓝X”公司要求提前还款。
一边是公司控制人被警方羁押调查,公司投资房地产项目遭遇诉讼存在投资款拿不回来的风险;一边是投资者情绪激昂,在到投资公司探寻消息无果后的焦躁恐慌。兵临城下,群体性维权事件一触即发。“蓝X”公司控制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涉险过关?
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非最终都会被定罪量刑,这与在处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办案警察,检察官,法官,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奔走,积极发出声音的律师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有关,也与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中设置了多道“防火墙”有关。(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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