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王某涉嫌介绍卖淫一案,王平聚律师团队介入成功轻判(下)

    时间:2016-05-12 17:58:10 浏览:
    导读: 对于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王某的行为公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定为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其认为,组

    对于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王某的行为公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定为组织卖

    淫和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其认为,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控制”包括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卖淫活动的控制,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及出示的全案证据材料,并不能证实相关控制性特征,各被告人的行为虽有对卖淫行为进行安排、调度、指派情形,但卖淫人员对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均有自主决定权,不存在不得的卖淫或不得不持续卖淫情形。就此理由,法院认定陈某某等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很好地区分“组织、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组织行为强调对被组织人员的“可控性”,而介绍行为有比较大的弹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王平聚律师团队的争取,法院综合考虑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比其他案例和结合该案案情,该判决已是轻判,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不竭努力的结果!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