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王某的行为公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定为组织卖
淫和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其认为,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控制”包括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卖淫活动的控制,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及出示的全案证据材料,并不能证实相关控制性特征,各被告人的行为虽有对卖淫行为进行安排、调度、指派情形,但卖淫人员对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均有自主决定权,不存在不得的卖淫或不得不持续卖淫情形。就此理由,法院认定陈某某等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很好地区分“组织、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组织行为强调对被组织人员的“可控性”,而介绍行为有比较大的弹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王平聚律师团队的争取,法院综合考虑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比其他案例和结合该案案情,该判决已是轻判,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不竭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