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来自广东江门,是一个90后的小伙子。在广州、深圳认识了一帮老乡张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等人。2014年5月份开始,赵某某开始在网上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张某某多次伙同胡某某、谭某某等人从赵某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到他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资料,冒充被害人向电话公司申请被害人手机号码的备卡,通过快递公司接收电话公司邮寄出来的电话号码备卡,激活该卡后在互联网上关联被害人的银行卡或是申请手机银行,然后再网上大肆购物或是购买游戏点卡、飞机票等,将购得的物品转手倒卖或是将游戏点卡套现。胡某某前后共参与了9单,其在里边负责冒充被害人从快递公司手中拿电话备卡的角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多万。公诉机关认为其几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法律。
2015年5月,胡某某的家属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王平聚律师团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团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努力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综合全案研究,在胡某某已经认罪的基础上,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具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其从轻量刑辩护: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胡某某参与张某某查询被害人宋某某、熊某、左某某的银行、手机信息,这单完全没有证据可证明,不应认定其行为。
二、 关于诈骗未遂的一单5580元的数额。该单为张某某在京东购买的“iphone”手机,京东并没有发货,被害人这一损失实际可以挽回,应计为犯罪未遂的数额。
三、 对被告人胡某某的涉案金额应根据其参与程度和作用大小,予以分别量刑。被告人胡某某的涉案金额中,其直接骗取的部分被害人财产,只是张某某等人网购发给他的手机等电子产品,其总额约为5万元,剩余的金额只是其以领取手机备卡和收发验证码短信来辅助张某某,其所起的作用很次要,其不知道张某某等人盗刷了多少钱。
四、 被告人胡某某在整个诈骗活动中获利较少,应酌情从轻处罚。胡某某通过在诈骗活动中收取同案人员套现购买的电子产品,每台约300元,共计3000元,获利非常少。
五、 被告人胡某某庭上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某某的涉案金额为30多万,已属“数额巨大”的范畴,量刑在3年至10年内,经王平聚律师团的努力,法院综合考虑辩护意见,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对比其他案例和结合该案案情,该判决已是轻判,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不竭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