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广东人。于2016年9月在深圳某医院门口的店喝酒,被害人李某到店里买东西,被告人郭某某及其两个朋友对被害人李某用语言进行调戏。后被害人李某与吴某经过被告人郭某某等人的旁边,双方发生了言语冲突,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就起身对被害人李某与吴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打完人后想离开,但是被告人郭某某被被害人吴某抓住没有跑掉,被害人李某报警,公安机关到场立刻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王平聚律师团队的帮助。王平聚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郭某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去检察机关阅卷、认真研究案卷,为当事人努力寻找罪轻的证据。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庭为郭某某作出了以下几点罪轻辩护: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被告人系初犯,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
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前提下,认定郭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可认定为“情节恶劣”。本案中的郭某某的犯罪事实符合该种情况,因此法定量刑范围是在五年以下,在王平聚律师团队的争取下,将郭某某的量刑减少到最低五个月,引用郭某某家属的原话“虽然他(郭某某)不能出来过年,但是我已经很开心了,律师已经尽力帮到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