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案情简介:戴某某系L市人。公诉机关指控:戴某某与孙某借贷纠纷一案,L市M县法院于2014年4月判决责令戴某某返还借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戴某某一直没有返还上述款项。孙某向L市M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 M县法院查封了戴某某位于该县的房屋。同年10月,M县法院在该房屋外张贴了搬迁公告,要求戴某某迁出该房屋。在明知法院查封了上述房屋的情况下,戴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依然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戴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争议焦点:戴某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
一种观点认为,法条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没有规定“情节严重”如何界定。而在本案中,对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让租客把租金交到法院用于执行。戴某某虽然有财产,有执行能力,但他消极地、不主动地配合执行,但其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不构成犯罪。如果法院没有穷尽执行手段,案件执行了几年执行不到,而让戴某某的行为变成严重,那么这是法院的责任,执行了几年法院做了些什么呢?是不是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而导致的呢?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应当予以执行。戴某某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并没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且戴某某不居住在涉案的房屋,因此不存在拒不迁出房屋的问题,也没证据证明戴某某有阻碍M县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综上,没有证据证明戴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因此,戴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