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娄底前警察陈建湘杀人案,微信好友著名律师李金星、沈亚川、张磊三位兄台曾在不同阶段担任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存在精神问题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于2019年5月16日以枪决方式执行死刑。
本文无意探讨判决合理性,只想就枪决方式执行死刑是否合适发表浅显的意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两种:枪决和注射执行死刑。
注射执行死刑是最文明的方式,因为受刑人的痛苦最小最人道,但注射执行死刑要求对药物的严格管理使用,在技术上要复杂一些。枪决最简单成本最低。
人类的生活方式总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更的。在枪支的发明普及之前,人类发明了几百种执行死刑的方式,比如车裂、烹、凌迟等等,但发展到近代,中国主要的死刑方式是砍头,西方主要的方式是绞刑。热兵器取代冷兵器后,枪决取代了砍头,究其原因是枪决对于执行者的体力技术要求低很多,大家看到电视剧里抡动十多斤重的鬼头大刀的刽子手一定是五大三粗的壮汉,执行枪决的武警或者特警对于身材并没有要求说明枪决容易。枪决也比砍头要干净,砍头的刽子手为什么光着膀子,一个因素是砍头过程会喷出一米多高的血弄脏衣服。
尽管枪决比砍头文明,但枪决依然是血腥的。枪决的部位一般是头部,也有心脏。打心脏的优点是脸部不会破相增加恐怖,缺点是可能打不准增加死亡时间而大大增加痛苦,所以后来一般是对后脑开枪。当然对后脑开枪击中脑干的痛苦时间短,但脑浆飞溅会弄脏行刑者的衣服甚至脸,击破的面部增加了恐怖,增加了行刑参加者的心理负担。
相比之下,注射死刑文明人道得多。以前是各国都是使用剧毒的氰化物,氰化物的管理使用有很大危险性是注射死刑难以推广的重要原因。现在医学的发展不需要使用剧毒的氰化物了,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各地普遍推广了注射死刑,司法文明得到了很大提升。
虽然法律规定了采用枪决和注射执行死刑的两种方式,但到底选择哪种方式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一般来说,对一些采用暴力手段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在执行死刑时,个别地方法院还是会采用枪决的方式执行。这实质上是传统报复刑罚理念的延续。
废除死刑是全世界的潮流,绝大部分国家和和地区都已经废除死刑。中国作为死刑的保存国也大大减少了死刑的适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也是限制死刑适用的举措。说明传统的以暴制暴的刑罚理念慢慢不被接受。
在此背景下,笔者以为,在已经有注射执行条件的地方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完全没有必要,尽管合法,但与现代刑法刑罚的潮流及中央的法治精神不符。减少死刑是趋势,即使不得不执行死刑,尽量减少被执行死刑罪犯的痛苦是人道主义的要求。现代刑法之父贝卡利亚教导人类: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尽量降低刑罚的残酷性是现代法治的要求。
作为一名娄底人,在童年的记忆里,曾经有邻村一名基于感情杀人的妇女在我们村的县道旁被执行枪决,鲜血染红的一大片草地大家都看得到,一直到现在回老家晚上驾车经过那里还会有恐惧的记忆。
相比与几十年前,执行死刑不再游行,不再在罪犯家乡执行以增加震慑体现了刑罚的进步。
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保留枪决的执行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