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男子反杀8名持械入室行凶者“一案当事人宋某认为自己无罪的申诉被法院驳回。
宋某在申诉中请求法院认定自己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防卫”,请求改判自己无罪。在2015年10月发生的这个案件中,8名上门行凶者1死2重伤1人轻伤,而反杀者宋某获轻伤。随后一审、二审法院均以“防卫过当”为由认定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在8人持械入室行凶,而屋内是2个老人2个孩子加上宋某及宋某的司机王某情形之下,笔者认为,法院仍然认定宋某及王某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的判决值得商榷。
我们梳理一下事件发生的过程:
2015年10月13日,张某某与宋某在电话中因“债权转让”问题发生争执。第二天凌晨,张某某纠集8人携军刺、棍棒、砍刀到宋某家门外。宋某妻子打开防盗门之后,对方冲进房间,在1分多钟时间里,宋某与自己的司机王某与来人发生打斗,场面混乱,宋某妻子及母亲避进房间打电话报警,直至8人逃离。打斗造成入室行凶者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
宋某及司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定性没有疑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防卫过当?还是属于特殊防卫?
法院认定宋某两名防卫者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应付刑事责任。认定的理由是:宋某两人对双方矛盾冲突有预期,并作了充分防御准备,且2人夺下对方手中军刺后,连续砍击无防卫能力的张某某,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我们看看刑法对“特殊防卫”的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个特殊防卫的规定中可以明确的是,特殊防卫的起因,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
那案发彼时,宋某面对的不法侵害,是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吗?
回到案发当时:凌晨时分,以为只是语言沟通把话说开而打开防盗门后,8名行凶者冲进屋内,手持军刺,砍刀等凶器,并未与屋内人进行对话而是立即动手。封闭的房间内,无处可逃,杀气腾腾地挥舞着的军刺、砍刀,8名行凶者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
其次,防卫者一方作出的防御准备,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不构成特殊防卫的条件。
再者,在彼时被8人持械冲入的混乱打斗中,再要求我们势单力薄的防卫者控制防卫力度,拿捏防卫分寸,显然过于苛求。
没错,认定构成特殊防卫需要防卫行为既要遵循特殊规定,又要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这包括严格认定是否构成特殊防卫的起因,且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使用暴力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防卫者才能实行特殊防卫。但是在认定过程中,是否能设身处地替防卫者想想,对防卫者防卫程度的要求,合理防卫的界限在哪里,苛求的界限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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