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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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大学生杨某刺死滴滴司机被判死缓的新闻刷屏了,大家对凶手被判处死缓的结果很不解:“杀人偿命”,凶手残忍杀害无辜司机,为何不判死刑?如此行凶而能苟生,不予以严惩,是否会引发新的作恶者效仿?这个判决是正义的吗?诸多尖锐问题,直指人心。
杨某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3个量刑情节:1是杨某在实施杀害行为期间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是杨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3是杨某家属代其赔偿了受害者丧葬费。综合这些量刑情节,法官虽判处杨某死刑缓期执行,也增加了“限制减刑”。这个判决意味着,即便杨某在服刑过程中依法被减刑,服刑期也不会低于22年。(2年死缓考验期加上考验期结束后改为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
依据法理,刑法惩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故意犯罪行为,而出于对人权的保护,也对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做出了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行为人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将刑事责任承担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及无刑事责任能力。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杨某在杀害无辜司机的过程中,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而自首情节,依法也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三个量刑情节,均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即这个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人命关天,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仍然让心怀正义的人们感到不解。这也折射出了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部门法复杂两难的一点:
一方面刑法需要严惩罪犯,警示世人,安抚受害者;另一方面,刑法也体现了现代文明社会对人权的保护,这个人权,也包括犯罪者的人权。放弃保护人权的法,也难说是符合正义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