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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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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19-03-25 11:00:27 浏览:
    导读: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资金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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