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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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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时间:2019-03-25 11:08:33 浏览:
    导读: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 刑法 》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有两类:

      一是公款;

      二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简称特定款物

      所谓“公款”,顾名思义,是指公共款项。

      首先,必须是“公共”款项。结合《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款项应是指:

      其一,国有款项;

      其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款项;

      其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款项。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所有的款项,应当以公共款项论。

      其次,必须是“公款”。典型意义上的公款表现为货币,包括人民币、人民币外汇券和外汇; 汇票 、 本票 、 支票 、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是公款的特殊形式。因为,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可据以提取或获得一定的货币收益,应当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也视为“公款”。对此,有关 司法解释 已予以明确肯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0月13日作出的《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项和物资。这些款物,既包括由国家预算民政部门为上述用途的拨款和临时调拨的款物,也包括海内外各种组织机构和各界人士为上述用途支援、捐献的特定款物。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除上述两类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外,其他一般公物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当然,如果行为人擅自将一般公物变卖,进而将变卖款挪归个人使用的,则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公物一旦被变卖,变卖款便自然转化为单位的货币资产,当然就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形式上侵犯的是公物的 所有权 ,实质上是挪用了公款,因为,变卖公物已成为其挪用公款的手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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