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时间:2019-03-25 11:15:34 浏览:
    导读:   一、   职务侵占罪 的 立案 标准1979年 刑法 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 公司法 的

      一、

       职务侵占罪 的 立案 标准1979年 刑法 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 公司法 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二、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 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 占有 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以上就是 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新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请咨询我们 在线的专业律师!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