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与之相关的几个罪名】
来了解一下与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可能相关的这些罪名:
1.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新闻中的“通宝支付”即违反了本罪的第三个行为;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并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即如果“通宝支付”仅违反了央行的《通知》,程度轻微,并不能立刻定性为犯罪。
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立案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据警方通报,“通宝支付”的涉案金额达到28亿之巨,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了社会经济秩序。
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
立案标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根据司法解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及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量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但不能包括实施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的人。例如,开设赌场之后,洗钱行为属于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构成犯罪。
故被警方控制的这95名犯罪嫌疑人最终涉嫌什么罪名,需要警方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由法院来根据事实及证据作出判决。且在这95名涉案人员中,并非全部会以所涉案件被公诉机关起诉被法院定罪量刑。此案涉案金额之大,地域分布之广,环节流程之多,性质复杂,不同的分工及对犯罪后果的作用的不同,都会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与处罚。
第四方支付平台,是互联网时代颠覆“第三方支付”的颠覆者,是支付市场远见者招财进宝的新兵器?还是不法分子手中的“洗钱中心”和“如意宝”?就看它掌握在什么人手里,如何来运作使用它。
揭开“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神秘面纱,真相就在这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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