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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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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标准应该大幅度提高并实行有差别计算!

    时间:2020-05-18 17:50:51 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新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 75元,这比2019年执行的标准每日增加了30 81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5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新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这比2019年执行的标准每日增加了30.81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事实上,是否应该按照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来进行赔偿,此前法律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笔者认为,国家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计算是很不合理的。理由如下:国家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不能等同于补发工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发生时,公民往往是丧失了24小时内的自由,但平均工资却是以一般劳动者的8小时日均工作量作为计算的基准,这意味着公民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法益是被立法所忽略的。 再者从内容上讲,公民失去人身自由,其损害并不仅仅是误工一项,还有自由活动空间、选择空间、发展空间的丧失等。因此,以单一的日平均工资标准作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衡量标准并不合理。不同收入水平的人按照同一标准赔偿也无法实现恢复性正义。

    世界各国在确定国家赔偿标准时,大体上有三种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抚慰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标不但要补偿被冤案侵害人的经济损失,还要惩罚权力机关的任性。新闻报道美国冤案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美元的国家赔偿就是这个意义。所谓补偿性原则就是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这是大部分国家采用的赔偿原则。抚慰性原则是对被侵害人一定程度的抚慰,标准最低。

      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于1994年,在此之前,冤案被平反的没有任何赔偿,被平反者还有人送锦旗感谢司法机关平冤昭雪。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司法机关应该对冤案赔偿并道歉是社会的共识,体现了进步。

    然而,我国的赔偿制度由于起步晚,当时国家财政不宽裕,采用了抚慰性的赔偿原则,甚至可以说是象征性的赔偿原则。

    赔偿制度存在的第一个关键缺陷是赔偿标准太低,一个公民被错误限制24小时自由,按照他平均工作8小时的工资来计算,这个逻辑就是不合理的,即使不能实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也要对公民有真正的正义修复性补偿。按照时间折算,并考虑节假日的两三倍工资标准,现行标准提高三到五倍应该是最低标准的赔偿基础。

    赔偿制度另一个更关键的缺陷是无差别计算。一个农民工与一个身家亿万的企业家被错误羁押,赔偿标准是一样的。一线城市的教师医生日工资接近1000元,如果赔偿346元,仅仅是工资三分之一。近年来企业家蒙冤的事件屡屡发生,不少地方司法人员故意构陷企业家以实现自己的私利,固然与中国刑事司法入罪容易的缺陷有关,但与无差别的国家赔偿制度也是分不开的。

    正所谓“每一个案件,都是当事人的人生”,国家侵权对受害人造成的是百分之百的损失,但国家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对国家而言仅是微不足道的九牛一毛。

    一件冤假错案,无论进行怎样的补救,都无法令被害人回到此前的时光。漏洞造成的悲剧无法彻底弥补,但看似冷冰冰的赔偿数额却最能代表国家认错的诚意,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吧。

    因此,在国家财政日渐宽裕的现在,改变抚慰性赔偿原则为补偿性赔偿原则势在必行。大幅度提高基础赔偿标准,高收入人士在受到冤案时,直接的经济损失一定要充分补偿。这符合正义的要求,对于减少冤案也一定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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