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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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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时间:2019-03-23 15:49:42 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 法院 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 金融 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金融 诈骗 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了讨论,认

      最高人民 法院 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 金融 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金融 诈骗 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了讨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 被告人 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 行为人 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 证据 证明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常见方法:

      1、 签合同 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 刑法 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和《纪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行为人在 合同 签订前,隐瞒没有归还能力的真相,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原则上都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此类行为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行为人 签订合同 的原因,正是行为人实施 合同诈骗 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考虑市场风险的不可测因素和市场经济行为的 风险投资 因素,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但是行为人如果连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都不具备,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践中,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 票据 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 证明作担保的,可以推定其没有足以抵付 债务 的 固定资产 及其他可靠的担保,在这种状况下仍作虚假担保,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行为属于充分不必要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然会实施诈骗行为,但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原则上应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的充分证据,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签订合同后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样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但是由于时间节点是在签订合同后,行为人此时应承担履约义务,因此有无履约能力的判断取决于行为人实际履约行为。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地创造条件去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实现合同目的,行为人也会承担违约责任。在 刑事案件 中,行为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携款潜逃的,将取得财物隐匿的等等,这些行为表明行为人虚假地、象征性地履行部分合同,或者根本不去履行合同,不具备履行合同的现实性,甚至丧失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足以推定行为人没有履约的诚意,由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说明,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的真实性难以辨别时,根据行为人对其所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也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对 标的物 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

      当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者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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