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WTTW综合报导,被告Christensen承认杀害了中国交流学者章莹颖,细节也随之曝光。
根据控方掌握的证据,是否能将被告人定罪,审判将在6月28日(或之前)有结果。
如果这起悲剧发生在中国,根据我国的法律,在被告人不承认犯罪杀人的情况下,仅仅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是否可以将被告人定罪呢?
目前从披露的证据看最重磅的是被告人女友的录音及其证言。
Christensen在录音中,向女友“炫耀”自己的所作所为,包括如何对章莹颖实施性侵,用棒球棒殴打,)最后又是如何割下她的头颅等等各种细节...
这个“录音”,在刑事诉讼法中属于视听资料,是八大刑事法定证据之一。对视听资料在应用中的注意事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92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
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
故如果经法庭审查,被告人女友提供的“录音”,符合刑诉法解释,在诉讼中是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
而被告人女友的证言,在刑事诉讼证据中,属于证人证言。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分坚决排除和可以补正两大类情况;坚决排除的情形又包括:(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3)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等等。
《刑诉解释》第77条,规定了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列举了4种有瑕疵的情形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在控方展示的证据中,还在被告Christensen公寓的床垫、地板、墙面、棒球棍表面等多处发现了属于章莹颖的血迹。这些血迹在刑事诉讼中属于“物证”。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但物证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零口供”定罪,其法律根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中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于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于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章莹颖案件证据中,“证人证言”、 “血迹物证”、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证据均是间接证据。“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刑诉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故只有证人证言、在其公寓的床垫、地板、墙面、棒球棍表面等多处发现的属于章莹颖的血迹、承认杀害章莹颖的谈话录音等数个证据、在被害人失踪270多天没有下落、没有被告人杀人供述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可以给被告人定罪吗?答案是:可以。
大洋彼岸,6月28日(或之前),将完成定罪审理过程。所有人都在期待正义的审判,被害者的灵魂能得到告慰,家属能得到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