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体, 行为人 的主观目的总是要通过客观的危害行为表现出来的,而犯罪对象与危害行为密切相关,危害行为总是要作用于一定对象,才能造成危害结果,侵犯 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的不同影响着罪行的轻重,进而影响着量刑。因此, 合同诈骗罪 犯罪对象范围的确定与完善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虽然 新刑法 对合同诈骗罪的对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由于经济交往的频繁, 合同 诈骗 的形式也日渐多样化,司 法人 员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往往造成对个案处理意见的分歧。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对象是各类受法律保护的 经济合同 ,包括 购销合同 、 借款合同 、 运输合同 等。 不属于 经济合同的一般民事合同就不属于本罪的对象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于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对合同 标的物 或 定金 的不法占有,合同仅仅是诈骗采用的手段形式。合同诈骗罪属于直接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 经济犯罪 ,因而合同诈骗对象应该与大多数财产犯罪的对象一样是财物,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
将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界定为财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物都可以成为该罪的对象。动产、有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 违禁品 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的对象一般不存在疑问。但是,对于 不动产 、某些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 、违禁品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颇有争议,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不动产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关于不动产,即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能否成为包括诈骗犯罪在内的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刑法理论界争论了很久,但目前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即认为有些财产犯罪的对象不包括不动产,例如 抢劫罪 。而有些财产犯罪的对象包括不动产,例如 侵占罪 、诈骗罪。从近现代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发展情况看,将不动产纳入财产犯罪对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对于我国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诈骗手段和形式的多样化,将不动产纳入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必要的。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骗取不动产的犯罪案件极少,但从理论上说,骗取不动产是可能的。同时,从我国刑事立法的精神来看,也并不存在将不动产排除于合同诈骗对象之外的意图,所以合同诈骗对象是可以包括不动产的,“诈骗行为人的目的重在排除他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而移置于自己或 第三人 的支配下,其行为的本质,在于移转其物的支配,并不以移转其物或变动其物之处所为必需”。
二、无体物是否属于本罪的财物
我国以财产作为标的的合同有 买卖合同 、 租赁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其中供用电、气、热力合同的标的是电、气、热力,该合同的标的都是无体物。这些有被人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原则上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能够被人所控制,有被人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一般情况下也具有使用价值,跟有体物一样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某种利益,侵犯这种无体财产,就会给合同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有从刑法的角度给予保护的必要性。
三、知识产权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公开的知识产权和秘密的知识产权类型。前者一般包括 专利权 、 商标权 和 著作权 ,后者即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知识产权的载体,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失去了对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完全可以以 假冒专利罪 、 假冒商标罪 、 侵犯著作权罪 来定罪,没有必要再定合同诈骗罪。另外,对于行为人骗取他人专有技术的行为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专有技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它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价值,能够以金钱为单位计算,具有财物的一般特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修订后的《刑法》第219条专门规定了 侵犯商业秘密 罪。该条规定:“以 盗窃 、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手段就包括合同诈骗手段。这样,通过合同诈骗手段骗取专有技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只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四、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违禁品
所谓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公民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枪支、弹药、 毒品 等。从理论上讲,违禁品虽然属于违法的,但其同样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利用合同骗取违禁品的行为和利用合同骗取其他物品一样,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因而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违禁品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我国法律严禁任何人非法拥有、交易违禁品。因此以违禁品为标的订立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然通过这种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就没有侵犯市场交易秩序,所以不能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来追究责任,而只能构成诈骗罪。
为了提高人们对合同诈骗犯罪的重视程度,修订后的刑法已经将合同诈骗罪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加以规定。但是这类犯罪以合法的合同形式出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合同诈骗罪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研究上还是 司法认定 上还需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规定。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把握和认定此罪,合理、合法的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有效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