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新交了一个男朋友何某,周末,任某邀请其男友何某到自己租的房子里玩。何某则叫了他的好哥们商某和魏某一同前往,到达任某租的房子后,四个人决定一起打牌消遣,在打牌的过程中,何某、商某和魏某发现任某很有钱。于是,在休息的时候,魏某把商某和何某叫出来,离开了任某的房间,来到了楼道楼梯的拐角处,魏某和商某及何某商量,既然任某这么有钱,正好又缺钱用,不如就把任某的钱给抢了。三人达成一致,回到任某的房间内就把任某给绑起来,并把任某包内的3万元钱拿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何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何某当场使用暴力即将任某捆起来并强行将任某的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分歧,但对于何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则存在不同意见。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何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入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入户抢劫”的内涵进行分析。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夺、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条,对“入户抢劫”罪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在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首先明确“户”的范围,即“户”应该是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其次“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即必须是以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最后,当事人必须在户内发生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
本案中,任某租用的房屋是符合“户”的范围的,其租用的房屋是其住所,符合供其家庭生活及与外界相隔离的特征。何某等人在任某居住的房屋内即户内实施暴力捆绑了任某,该行为符合暴力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这一条件。
第二,“入户”目的应具有非法性,即当事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即使发生在户内,但如果当事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进入户内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则其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
本案中,何某等人并不是以抢劫为目的进入任某的房间,此时何某等人是不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但是,在何某等人在打牌中发现任某很有钱后,他们曾经一度离开了任某的住处即离开的任某的“户”,在任某所居住楼层的楼道楼梯的拐角处即“户外”密谋抢劫任某,再次进入任某的房间即第二次入户时,何某等人的入户就已经具备了入户的非法性了。所以,何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入户抢劫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故其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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