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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男,大学学历,78年出生于山西。广州亮X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2015年,因亮X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邓某某与郑某协商,希望挂靠亮X公司从事电子出口业务,并按照市场规则支付郑某管理费。主要借助亮X公司一般纳税人身份,为自己的电子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郑某同意了。
挂靠经营,是现实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不具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个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满足客户的需求不丧失交易机会,通常会通过支付费用挂靠另一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的方式,让被挂靠方为自己的交易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促成交易。
邓某某挂靠亮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方式是:亮X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和报关单给邓某某,组织货源和自行报关出口则由邓某某自行完成。
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间,亮X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接收邓某某提供的由广州的润X公司、山西的创兴公司、卓越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0份,并持其中的 802份发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共计申请退税款人民币14562187.38元,其中已经实际退税人民币11096301.61元,所申请的退税款扣除应收取的挂靠费后,余款均汇入邓某某指定的账户。
后经举报,发现亮X公司开具给邓某某提供的三家公司的发票全是虚假发票,发票对应的出口交易完全是子虚乌有。据此发票申请退税,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案发后郑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并以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起诉到人民法院。
是违法违规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是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最根本的判断方式,是看郑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使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虚开的方式有四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本案中郑某同意邓某某挂靠自己的公司,又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显然属于这里的“为他人虚开”。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仍然直接追求或者间接许可的心态。从案情中可知,邓某某缴纳管理费,郑某明知其是在为邓某某的业务开具发票,发票对应的出口行为又全然虚构不存在,而这逾千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明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流失,仍然追求此后果的故意“?(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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