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起,陈某某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2016年3月,陈某某成立融宝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2016年4月,被害人吕某某至融宝公司,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个人房屋产权调查等材料欲借款15万元,吕某某写下借款25万元的借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因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未获得放款。
同年6月,陈某某篡改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点,虚构吕某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吕某某赔偿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7月,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吕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6年4月,姜某某至上海荣宝公司借款,实际借得28.8万元,但写下借款70万元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姜某某于次月归还2万元。同年6月,陈某某利用手中姜某某的借条,委托律师以捏造的姜某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上海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姜某某赔偿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7月,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姜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对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分析如下:
1. 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含有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本案中陈某某篡改个人借款合同,虚构的吕某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捏造姜某某借款70万未还的事实,客观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吕某某,姜某某赔偿本金及相应利息。陈某某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2. 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客观上虚构吕某某借款25万,姜某某借款70万(实际只拿到28.8万)的事实,欲通过欺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对其有利的还款判决,以骗取被害人财产。这属于新型的典型的三角诈骗。陈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其为,其主客观一致,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虚假诉讼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陈某某判处诈骗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