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蔡大某感觉身体不适,拨打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车赶来将其拉往市职工医院进行救治。到达医院后,因没钱支付医疗费,蔡大某又打电话向公安部门110指挥中心求助。110出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蔡大某为报复该出警民警,随后从医院拿走一急救箱,并在该急救箱上写上“毒品”、“炮弹”及该出警民警警号等字样。当日凌晨5时10分许,蔡大某携带该急救箱乘坐出租车到火车站,将急救箱放在火车站候车室门前的台阶上,即搭乘三轮摩托车离开。当日凌晨5时15分,车站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封锁,并联系相关部门开展紧急处置工作。经铁路公安处技术支队、武警支队等多家单位勘查、排爆后,查明急救箱内放置的系医疗用品,未发现爆炸物品。在处置过程中,车站派出所对辖区人员进行了紧急疏散,并在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现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了警戒封锁。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蔡大某缉拿归案。蔡大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蔡大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1.蔡大某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致使机场,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应当认定为第291条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蔡大某将写着“毒品”“炸弹”的急救箱放在人口密集的火车站,当派出所人员在处置这个急救箱时,对辖区进行了人员疏散,并进行100米范围的警戒安排。客观上完全符合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蔡大某为发泄报复心理处心积虑的故意实施;故其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根据刑法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蔡大某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蔡大某具有坦白情节,能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