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鲁某伟为个体经营户,其在新州小学对面经营一家“乐知”书店,经营图书、文具等。为能在新州小学销售教辅资料(包括每个年级的辅导作业、卷子、寒假作业和暑假作业)。经过新州小学校行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通过从鲁某伟处订购教辅资料,鲁某伟以支持学校为名承诺按销售教辅资料总价款的30%返回给学校,并安排教导处负责和鲁某伟对接。2012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鲁某伟在将教辅资料新州小学采购的资料销售给新州小学后,按照约定的30%比例返现给新州小学,9学期共计返现511604元人民币。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鲁某伟犯对单位行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点评了其中法律关系:
刑法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案中新州小学属于事业单位,是对单位行贿罪的适格对象;鲁某伟为了获得新州小学销售教辅材料的订单,以支持学校的名义给予学校销售回扣,这个行为触犯了对单位行贿罪。鲁某伟在面对纪委的调查时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这无疑对其争取宽大从轻甚至免除刑罚很重要。
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就是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法律适用的精准理解,对案件呈现出来的事实和证据的把握,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到本案,就是准确把握案情,仔细研究选择辩护策略,从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多方面入手,多点突破,合情合法合理,积极说服法官,争取法官最大的自由裁量,从而为鲁某伟争取免除或者最轻的刑事处罚。本案最终对鲁某伟单处罚金,免除了失去自由之苦,对其而言,算是比较理想的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