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情况】
赖某某,三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13日,三顺公司从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购入由赖某某联系采购的50kg独活半成品(批号为Y201560101)。2016年1月20日该公司将批号为C20160201的独活样品送至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16年3月10日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检测后得出结果为符合规定。同年3月28日三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将50kg独活原料投入批量生产,经过净制(除去杂质、异物、非药用部分)形成成品独活42kg(批号为C20160201),成品独活经三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检符合规定。之后该批独活中药饮片部分被销往其控股的安康医药商店、康平医药商店、福康医院等医疗部门。2017年5月17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中药饮片监督抽样中,对三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C20160201的中药饮片独活进行了抽样,经甘南藏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果均为该批中药饮片独活的性状、薄层色谱鉴别均不符合规定。2017年11月10日,区食品药品管理局从该公司扣押并没收了26.70kg独活。2018年1月5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批独活定性为假药。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三顺制药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30000元(包括行政处罚的29358元);赖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三顺制药有限公司及赖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三顺制药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中药饮片进行加工包装、质量检验,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量刑是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本案中涉案药材“独活”只所以被认定为假药,源于三顺制药未严格按照《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该品种进行加工包装、质量检验,生产而销售。导致被抽检产品不符合国家药典标准;在辩护工作中,需要清晰把握在此案呈现出来的事实与证据,并努力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中对不具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的辩护,和不同量刑情节的实体法辩护方向,在本案中可以同时考虑在程序方向里,对药品管理的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出具的针对同一样品结果截然不同的两份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多点联动,说服法官,以此争取对当事人较轻的处罚。
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关而言,一个制药公司,一个公司的直接负责人的力量显而易见是弱小的。当这个制药公司,这个负责人面对国家机关的调查和追责时,力量对比的悬殊,尤其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用专业力量和担当来支持涉案的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努力保障其最大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