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7年4月左右,路飞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余某玲、汪某某、展某等人,由路飞某在网上购买袋装和散装的标识有“追风透骨宝”字样的药丸,由余某玲在网络上购买小塑料包装瓶,由路飞某、汪某某制作“追风透骨宝”标签贴于瓶身,4人再对药丸进行分装,于2017年5月至9月将包装成瓶的带有“追风透骨宝”瓶装标识的药品,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等方式宣传该药品具有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等功效,通过送货上门、快递邮寄等方式,以8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共计销售409瓶。
2017年9月起,路飞某伙同余某玲另外制作“追风透骨宝”瓶装标签,购买大塑料包装瓶,更换“追风透骨宝”药品颗粒进货渠道,进行分装并在网上以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263瓶。同时,路飞某、余某玲还在网上销售“藏族咳喘宝”等药丸。
2017年10月起,汪某某伙同展某在网上购买“草药风湿王”药丸,另行制作产品说明书等标签内容,将该药品分装成“追风透骨宝”,以150元至300元不等价格进行销售。同时,汪某某、展某还在药店及网上销售“风湿骨病草药王”、“痛风灵”、“胃病克星”等药品。以上“追风透骨宝”、“藏族咳喘宝”、“风湿骨病草药王”、“痛风灵”、“胃病克星”等均无正规生产厂家,也无药品生产批准字号,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按假药论处。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路飞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汪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余某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4.展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本案的辩护策略:
1.路飞某、汪某某、余某玲、展某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有重大改动,将此罪从以往的具体危险犯修改为抽象危险犯,降低了入罪门槛。故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刑法》也规定了假药是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本案中路飞某、汪某某、余某玲、展某通过网络购买并擅自进行分装,帖上自制标签,通过微信朋友圈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追风透骨宝”、“藏族咳喘宝”等药丸,以及网上购买后又卖出的“风湿骨病草药王”、“痛风灵”、“胃病克星”等药丸均无正规生产厂家,也无药品生产批准字号,属于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故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面对本案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突破口的辩护方式对当事人难以取得最大的利益,权衡利弊,两害相遇取其轻。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会是对其弊端更小的选择。
2.在本案中找不到做无罪辩护的空间,综合案件所有的事实和证据,在没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罪轻辩护方向发力,能争取免除刑事处罚会是比较理想的结果;如若不然,退而求其次,争取缓刑,也是减轻处罚的相对妥当的方式。罪轻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案件存在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