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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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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样的努力工作,这样做就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了!

    时间:2019-06-27 09:34:07 浏览:
    导读: 组织卖淫罪 容留卖淫罪 量刑情节 数罪并罚

    【案情回顾】

    何某琴承包位于广州市内某街道旁雅韵休闲中心,该中心先后招募汪某、郭某、王某2、何某、王某3等至少6名妇女在店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开会、考勤、安排食宿、配置警报设备等方式进行管理。王亚某、肖某明知被告人何某琴等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担任店内领班,负责引领客人、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并安排技师上钟等。2018年7月至8月期间,雅韵休闲中心共组织卖淫活动至少80次。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何某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王亚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肖某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1.何某琴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本案中何某琴以招募、雇佣、纠集的手段,管理,控制汪某、郭某、李某2、戴某、李某3等至少6名妇女在休闲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按照法律规定,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何某琴的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区分容留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本案中何某琴的行为已超越容留,以招募、雇佣、纠集的手段,管理,控制汪某等妇女在休闲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通过开会、考勤、安排食宿、配置警报设备等方式进行管理,故其容留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不应单独定罪或者数罪并罚。

    3.王亚某和肖某明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指各种为他组织卖淫的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组织者充当保镖,管账人,打手等。本案中王亚某和肖某明明知何某琴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担任店内领班,负责引领客人、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并安排技师上钟等,其予以协助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本罪是单独新独立的罪名,相关行为不再另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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