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临高。7旬老汉杨成杰故意伤害罪出狱后,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申诉,声称自己保护孙子砍伤闹事者的行为属正当防卫。7月12日,申诉再次遭到了法院的驳回。
根据案发当时的记载:同村男子杨某全醉酒朝自己家扔石子,8岁孙子出门查看,被杨某全掐住脖子,眼泪直流。爷爷杨成杰拿着钩刀出门,呵斥杨某全放手,未得到回应。于是杨成杰用手中钩刀将杨某全砍成轻伤。
随后,杨成杰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的定性,但考虑到杨某全有重大过错,故将杨成杰刑期调整为8个月有期徒刑。而杨成杰坚持自己保护孙子的做法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7旬老人砍伤闹事者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案件当事人杨成杰认为:看到孙子被掐得流泪,且呵斥对方放手没有回应,自己才挥刀砍过去。至于为何要砍击数刀?杨成杰认为,自己已70岁,而手掐孙子的醉汉不到40岁,自己同对方力量对比悬殊。一刀后对方虽然松手,但在当时只有自己和年幼的孙子,不确定醉酒的杨某全不会反击,自己与孙子的处境仍处于危险之中;
再者,自己砍击部位都是对方的手脚,并非身体要害部位。目的是制止杨某全伤害孙子,所以最终也仅是导致对方轻伤,并无造成重大损害。
而从法院的裁判书可知,法院认定,杨成杰砍击杨某全的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第一刀后杨某全就放开了男童,危险解除,此后的几刀,系出于泄愤目的,构成故意伤害,而不属于正当防卫。
回到案件发生的当时情景:杨成杰发现8岁的孙子被掐得流泪,且呵斥对方后并不松手,可以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在爷爷一心护孙用刀砍到杨某全迫使对方松手时,这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当杨某全放开男童,是否就意味着危险的解除?考虑到现场防卫人和施害者的年龄对比、力量对比,很难确定:祖孙二人就不会再次遭受施害者的反击报复。
再结合当时的危急并未确定消除的状况,杨成杰再次“补刀”,砍击的部位都不是对方的要害关键部位,符合其只是想阻止杨某全继续伤害孙子的主观想法。
杨成杰的补刀行为,造成了闹事者的轻伤。轻伤的客观方面,与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相同。但是若不能考虑7旬老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急迫性;不考虑一个爷爷看到孙子被醉汉掐脖流泪时的心慌、紧张和愤怒;不考虑年迈防卫者打击的部位、力度,而把造成轻伤结果的行为直接推定为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难说这样的认定不是轻率的、简单的。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反击不法侵害的权利。一个老人护孙心切,补刀阻止不法侵害,导致身强力壮的施害者受轻伤。老人的护孙行为被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理应不宜过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