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走私武器罪”。
二、【案情简介】
1、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沈某,男,1993年4月某日生,贵州人。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8年3月某日被捉获,3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某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深圳市某看守所;
3、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沈某从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查5本相册内藏有6支枪型物。经鉴定,上述6支枪型物为枪支,仿真枪1支;
4、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某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5、被告人沈某表示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沈某家属在案发后,慕名找到本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沈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经过阅卷,认真研究案件卷宗,努力为沈某寻找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根据指控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判例检索结果,律师团队决定采取为沈某作无罪兼罪轻辩护策略:
1、本案被告人沈某在接收货物时并不明知是枪支,也无从知道封闭相册内为何物,主观上没走私枪支故意,不构成走私武器罪;
2、被告人沈某有正当职业,此次犯罪是被人蒙骗。
四、【处理结果】
深圳某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沈某受他人雇请走私枪支入境,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另,沈某被他人蒙骗可能性较大,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w元。
五、【案件评析】
判决结果虽然认定沈某构犯罪,但辩护律师通过采取无罪兼罪轻的辩护策略将其量刑降至最低。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涉案6支枪型物5支为枪支,已达上述标准,故其法定量刑范围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律师团队的努力,为沈某争取减轻和从轻处罚,将量刑减至最低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其本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无意见,不上诉,并对律师团队受托以来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