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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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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时间:2015-07-09 15:09:27 浏览:
    导读: 胡某,是一名近四十岁的中年男子,原本是深圳一公司的经理。其一直有个开一家自己的银行想法,在这种“伟大理想”的召唤下,果断从深圳

       胡某,是一名近四十岁的中年男子,原本是深圳一公司的经理。其一直有个开一家自己的银行想法,在这种“伟大理想”的召唤下,果断从深圳辞职,踏上了北上京城的道路。来到京城后,首先是给自己的“银行”选址选名字。经过反复对比和比较,胡某把自己银行的地址选在了复兴路附近。并且伪造了一张身份证自己用,伪造了银行的专用章。

        随后,胡某叫来装修队,把自己租的房子装扮一新。并且聘请了相关的营业部主任,会计、保安员、营业员、出纳员等等。一套人马召唤起来了,并且购买了办公设备。并设计有自己风格的存折以及存款专用凭证。万事俱备时候,即将开业,胡某万万没想到这个时候被人举报了,警方迅速控制住了胡某。

       在这个案件中,关于胡某的一些列行为,法律界由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胡某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种认为,应该是触犯了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是伪造居民身份证和伪造企业、事业印章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机构、期货交易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也会被追诉。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仍然追求或放任。

    在本案中,胡某擅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公章,这都是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做准备。属于牵连犯,目的包容手段所以应该以擅自金融机构罪追究责任。另外,胡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意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而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是成为了吸收公众存款的预备行为,二者应该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应择一罪处罚,但是二者法定刑一致,但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是已经实施的行为,故应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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