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
2017年4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鹏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王鹏上诉认罪,承认其出售2只小太阳鹦鹉给同案被告人谢田福,但对一审认定其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是待售提出异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国家法律禁止买卖的,但仍收购或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综合考虑到在王鹏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系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多数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综上,对王鹏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依法改判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人亲属、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三十余人到庭旁听了宣判。
来源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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