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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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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这幕北大爱情悲歌里,是否有人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19-12-17 15:26:24 浏览:
    导读: 任何刑法问题,都不能违背人们朴素的常识;但是人们朴素的常识,却不能为人定罪。

    悲伤的.jpg

                                                                                                      (图片自网络,侵删)

    一切都那么合适,看起来那么美好…

    这是一座所有人都梦想着走进的知识的殿堂,闻名的学府。大四的他是大学的学生会副主席,大三的她是学生会文艺部长,两人在学生会工作互动中相识、相恋。用女孩的话来说,一切都那么合适…然而一年后,看起来那么美好的恋曲,却以悲剧结尾展示出来。

    | 悲伤的结局里,是否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年的相恋时光,让这对年轻的恋人经历了怎样的心理路程,从甜蜜美好的开始,走向终点导致女孩自杀?我们无从知晓,也不去猜测。

    网络上充满了对女孩如此轻易地放弃自己的行为感到惋惜和心痛;也有冷静的声音在反思和追问,是否该有人需要为女孩的遭遇承担刑事责任?

    | 法律对自杀案件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是否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切都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事件中留存的证据去判断。

    法律对自杀事件的规定分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是有轻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

    2.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强奸,诽谤,侮辱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当对他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以上述相关的犯罪定罪,将引起他人自杀作为从重情节,个别犯罪引起自杀可以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3.胁迫、欺骗他人“自杀”的,如果自杀属于生活经验法则上的大概率,这属于借刀杀人的形式,属于间接正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网络上女孩手机公布的这对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并未表现出女孩身体遭受某种暴力的犯罪行为的侵犯和控制。她的自杀,符合自己自由选择的行为。

    | 任何刑法问题,都不能违背人们朴素的常识;但是人们朴素的常识,却不能为人定罪。

    面对女孩的行为,从女孩出事前发出的最后三条微信看,网络上一种声音不禁质疑:这个让一代天骄的爱笑女孩为之以死谢罪的男友,是否应该为女孩的自杀付责?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没有对女孩实施身体上的禁锢,暴力等违法行为,但微信交流截图中他语言上表露的极度贬低女孩自尊的话语,是否系刑法规定的“过失行为”?最重要的一个判断就是:说出令旁人震惊,不解的“情话”的男友,有无违背刑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即他说这些情话的时候是否应该想到女孩会因他的话而自杀?如果违背,他就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违背,他就不构成犯罪。

    再回头分析一下两人的交流,或许旁人都不能理解两人的“爱情模式和表达习惯”,但如果把这样令人不舒服的情侣之间的语言表达解释为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话,就是犯了以民众朴素的常识来代替刑法对人定罪的错误。也就是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我们始终都要清晰认识到,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罪刑法定最直接的含义。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今法治国家包括我国最重要的原则。此外,行为人异于常人不同于民众理解的爱情行为,哪怕引起人们情感上极度震惊,万分不解,也不构成犯罪。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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