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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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在网络虚拟空间内发布言论信息的边界是什么?“生而自由”的言论自由底线在哪里?
2017年12月起,伍某使用昵称为“红唇”的QQ账号创建并管理昵称分别为“今夜不孤单聊天吧”、“今夜不孤单聊天吧2”、“你身边有我聊天吧3”、“你身边有我聊天吧4”的QQ群,该4个QQ群均有包括群成员1100至1500余人不等,伍某与群成员在群内发布多条招嫖信息。
伍某管理多个QQ群,并在群内发布,允许群成员发布多条招嫖信息的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是什么?
0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传播信息是本罪的核心和处罚的关键。本罪规制了3类行为,行为的本质均是借助网络平台发布信息。
其中第一项行为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第二项行为为: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02 要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求将第2项行为的信息内容解释为犯罪信息,同时,需要行为人发送的信息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成立本罪。
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
回到本案,伍某设立4个QQ群,群成员数千,多次发布招嫖信息,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03发布招嫖信息,以及明知他人在该QQ群内卖淫招嫖,仍为他人提供发布平台,是现实中介绍卖淫行为的网络化方式,也是刑法分则规制的犯罪行为。故最终,伍某被认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04 然而,实务中在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违法犯罪信息”的明确。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不能将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认定为本罪所规制的违法犯罪信息。以防止本罪处罚范围过大而沦为口袋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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