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退休干警李某某,涉案之前是党员,在军区、公安分局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退休后,他通过注册微信和微博在网络上反应官员和党员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身边的腐败问题。而经过司法机关的查证后认定,李某某的举报信息中包含未经证实的多条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2020年李某某被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诽谤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关于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不同看法,笔者在上一篇文章已经阐明。
今天说说这份判决中另两个引发争议的部分:一个是文印店员工因正常工作被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及诽谤罪并被数罪并罚;另一个是李某某与杜某、贾某、高某等3名文印店工作人员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先说争议的第一部分:文印店员工因正常工作被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及诽谤罪并被数罪并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书中指出,98年出生的中专生贾某,从毕业后到涉案被羁押前的三年间,一直在某家文印店从事包括打字、复印和做广告、灯箱之类的设计的最普通寻常的工作。李某某是文印店顾客。贾某的工作就是根据李某某的要求,把他的手稿打成电子版,或按其要求处理图片,上传到其的微博中。据判决书中显示的证据,贾某一共为李某编辑了二十多篇不同内容的文章。而贾某的收费标准是一页5块钱,打印一张纸0.5元。
而根据法律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帮助李某某编辑,电子化处理文稿的贾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吗?笔者对此持不同的看法。
把一个中立的技术帮助行为入罪,指控贾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帮助犯,司法机关必须证明提供打印服务贾某和客户李某某有编造虚假信息的合意,或者证明贾某明知其编辑的客户的文稿属于虚假信息。#75岁退休干警犯诽谤等罪获刑12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如果无法证明贾某的“明知”或“两人的合意”,仅凭被编辑上网的信息造成了社会生活、公共秩序的混乱,就匆忙地认定贾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这种客观归罪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定罪必须遵循主客观一致的根本原则。
而是否构成诽谤罪,同样需要办案机关证明贾某主观上有捏造虚构事实的故意。纵观整个判决书,并无相关证据显示。
再说第二部分:因为李某某长期在打印店打印举报材料,长期为其提供服务的文印店员工贾某、杜某及高某等人也被办案机关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这个认定充满了争议。
根据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对何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做了全面详实的规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根据全国扫黑除恶工作的要求及法律精神,扫除黑恶犯罪需要全面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而把文印店员工因为在此打印文稿的李某某一起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人为降低认定标准,对法律一定程度的误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