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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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声称“对标上海进行改造升级”的武汉市吉庆街胜利菜场,因其《合作入驻须知》”火了”。其《合作入驻须知》第二条明确写着:“必须接受超市化管理,女售货员不超过45周岁,男售货员不超过50周岁。”
菜市场管理人员认为,如此要求并不违法。而网友们则并不认同,纷纷质疑管理方要求商贩女性45岁,男性50岁的年龄限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笔者赞同网友的看法。
卖菜这个工作岗位并非“高危工种”,且这个年龄阶段正是“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负担吃重的时候,如此规定,不是断了人“生计”?
同时,国家正在推行退休年龄延后的国策,也说明了50岁到60岁这个阶段的劳动者仍处于工作能力工作技能可以很好服务社会的阶段。而卖个菜的工作,在招商要求中对年龄如此限制,显然就是明晃晃的“就业歧视”。管理方的这个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的劳动权。而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平等权利,是属于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与融入社会的重要前提。
诚然,有40多年历史的胜利菜市场因其升级改造,且市场管理方的企业愿景是对标上海。企业对自主招商时在选择入驻人员方面,可以有符合自己最大利益的方式和考量,只要限制条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就无可厚非。
因此,如果企业不想因年龄限制背上“就业歧视”的嫌疑,需要给出其“年龄限制条件”具有“正当理由”。这个“正当理由”,主要来源于法律规定。企业管理方的主观理由,宽泛模糊的社会经济政策,企业对自己是选择“合作人”的理由和商业逻辑等显然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
一句话,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不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冲突。毕竟,企业作为我们社会组织的一份子,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的偏好不同于公民个人的偏好,其作为社会组织成员,也需要遵守宪法,接受就业法律的调整,避免做出侵犯公民的劳动就业权的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