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为深圳本地人。于2015年12月,张某某带领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来到深圳南山某小区准备向欠其父亲钱的被害人孙某某索要债务。孙某某出现在该小区时,被张某某等人拦住。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被害人孙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孙某某左眼玻璃体中度积血(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暂评定为轻伤二级,伤后六个月对左眼功能复评)。后被害人孙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后,张某某的家属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王平聚律师团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团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努力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综合全案研究,在张某某已经认罪的基础上,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具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其从轻量刑辩护:
一、案发后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陈述,积极认罪,构成自首。二、被告人愿意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三、案件起因是被害人拒绝还债,在讨债中发生争执,被害人存在过错。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是临时起意、并去事先预谋,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在综合案件事实和辩护意见的前提下,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接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未按期偿还欠款是本案诱因,具有一定过错,可以从轻处罚。在此两点上认可了王平聚律师代表团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程度的,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本案中的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法院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相对于同类案例已是轻判。这跟王平聚律师团队的敬业、专业与经验分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