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84年赖某,2018年2月入室盗窃,因涉案盗窃价值达35万元,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罚罚金10万元。赖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之后,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改判赖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从轻处罚的原因是什么?
真实的原因是:赖某盗窃归案后,举报了广西银监局前厅官赵汝林涉嫌收受贿赂,经过查证属实,赖某构成重大立功,因而依法获得从轻判决。
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节。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类。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即若被告人构成一般立功,并不必然获得从轻或减轻的法律后果。
而构成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在于是否“重大犯罪”、“重大案件”。所谓“重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虽然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也更好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然而立功制度也体现出了“举报他人”是为了给自己减刑的功利主义思想,这与我们倡导的良善法律观念有些出入。因此我国法律同时对是否构成立功作出了一定限制。具体而言包括:代为立功不成立立功。这意味着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提供的必须是具体、明确的立功线索;立功的来源必须正当。
而赖某举报的这个前厅官赵汝林,利用担任职务的便利,曾为严某某在玉林的农村信用社做融资借款业务,以打高尔夫球为名接受严某某输送好处费。赖某,是当时严某某的司机。
正是居于赖某提供的举报线索,各级纪委介入调查赵汝林涉嫌受贿案,最终查实赵汝林与他人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超2000万元,别墅一套,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法院认定赖某构成重大立功,因此作出了二审改判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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