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深圳福田区。一位8旬老人在绿灯过斑马线时,被一个外卖员急速驰来的电单车撞到,老人当场失去意识。外卖员与路人把老人抬到路边,未拨打报警电话即离开。头部受伤的伤者被120送医,目前仍在ICU进行观察。外卖员当日下午被警察控制,面对为何逃逸的追问,小哥的回答是:我手上有几个单,我不想超时。
不想超时,想必已经深深嵌入外卖员的大脑中,以致于能漠视道路安全规则闯红灯,并在撞倒路人在其当场失去意识之后,不是报警,不是迅速送伤者就医,而是选择快速离开继续手中的订单。
然而不想超时这个貌似尽责尽职的工作要求,并不是外卖员违反交通安全法,撞伤路人后涉嫌逃逸的理由。
是伤者的生命更重要?还是不要超时更重要?外卖小哥用自己的行动作出了选择。他同时也选择了自己即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首先,外卖员面临的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无论外卖员是否购买了保险,因为事故发生是自己违反道路安全法所致,这笔侵权赔偿费用,不会由保险公司,甚至外卖平台支付,而只会由小哥承担。
其次,外卖员骑电动自行车撞人逃逸,还可追究其行政处罚责任,并视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究行政处罚,或是刑事责任中,对外面员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电动车是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将是重要因素。
通常而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但现实中存在将电动自行车各种改装的乱象。以致于相当一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都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超过40kg。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
即只要肇事外卖员的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最高时速超过20km/h,那就不是电动自行车,而是电动摩托车,应该划在机动车的范围内。这样一来,若按照机动车肇事案件,或以交通肇事罪来追究肇事小哥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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