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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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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不愿扫场所码起冲突,餐馆内殴打三女性,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时间:2022-11-15 16:05:17 浏览:
    导读: 11月12日,河南信阳,某餐馆发生一起极为恶劣的打人事件,一名黑衣男子在餐馆用餐时,与店家一位员工发生冲突,突然起身将她打倒在地

          11月12日,河南信阳,某餐馆发生一起极为恶劣的打人事件,一名黑衣男子在餐馆用餐时,与店家一位员工发生冲突,突然起身将她打倒在地,随后上前猛踹女子头部,另一名员工上前劝阻,也被男子拽倒在地,报警后男子被抓获!

      据悉,起因是餐馆工作人员,要求男子按规定扫场所码,男子不愿意,双方发生口角。

      男子突然一拳打在两名工作人员身上,将其中一人打倒在地,之后又追上去不断脚踹,对方被打得哭喊惨叫,另一名工作人员吓得跑出去。

      此时店内第三名疑似老板的女子试图上前阻止,男子完全不留时间,将其一并打倒在地。之后男子又继续殴打之前的女工作人员

      店内一位年长就餐男子和一名蓝衣男子试图阻止,男子连对方一块打,年长男子和年轻男子只能躲到一边。

      疑似老板的女子起身拽住男子衣服,之后又进来一位黑衣男子劝阻,打人男子暂且停手。

      打人男子试图离开餐馆,疑似老板女子抓着不放,并招呼其他人报警。这又激怒了男子,男子上前对其又是一顿拳打脚踢。

      最后在黑衣男子等阻止下,打人男子停手。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看完整段视频,心情既压抑又愤怒,网友纷纷表示谴责,大男人欺负女人,并且不避要害下手狠毒,实属太嚣张,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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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打人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网友称,这就是故意伤害罪了!的确,男子殴打他人,性质恶劣,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但故意伤害罪需要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

      那是不是如果被打的人都不构成轻伤,就无法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了呢?

      并非是这样。因为男子的行为不仅殴打他人,还有很大的随意性,具有取乐发泄的目的,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为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规定于刑法第293条,基本刑为5年以下,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其行为模式主要包括:(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情节恶劣,就应当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男子随意殴打2人,看起来十分狠毒,性质非常恶劣。甚至用脚踢踹倒地女子的头部,即便不构成轻伤,2名被打女性构成轻微伤是毫无疑问的,本案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退一步讲,即便没有2人到达轻微伤,但是司法解释还规定,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老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也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对于打人男子而言,追究刑事责任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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