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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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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入刑10年后跃升为犯罪“第一名”,支持者和反对者在网上争论起来了…..

    时间:2021-03-10 17:15:29 浏览:
    导读: 2010年,在强烈的民意之下,《刑法修正案(八)》回应民意关切,把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成为“危险驾驶罪”打击的4个行为之一。

    2010年,在强烈的民意之下,《刑法修正案(八)》回应民意关切,把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成为“危险驾驶罪”打击的4个行为之一。这个罪名在我国适用10年之后,“危险驾驶罪”超过了“盗窃罪”,跃升为犯罪数量第一名。而“醉驾”行为入罪,占到危险驾驶罪的三分之一。

     

    对这个现象,一直以来提高“醉驾入刑标准”或“取消醉驾入刑”的呼声不绝于耳。在全国“两会”之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提出了议案,适度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社会效果,网上支持者与反对者展开了很多的讨论。对一个社会治理方案引发如此意见不一的讨论是件好事,这样可以更好地把这个“醉驾入刑”这个治理手段掰开来看,让其积极有利的一面和运行10年后存在的消极面都展现在民众面前,凝聚共识,也是一场全民共参与的大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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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笔者完全支持周光权教授提出的议案:适度提高“醉驾”入刑的标准。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们是一个人情社会的国家。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亲朋好友,同学同事相聚,少不了喝上两杯,这个风俗习惯已经成为我们长久以来生活的一部分。而进入汽车时代的我们,居民家庭汽车保有量也大幅度上升,在这两个前提之下,醉驾几率的上升几乎是无可避免的。


    目前我们对醉驾入刑的标准是80毫克/100毫升。事实上,每个人的酒精耐受性不一样,并非所有人饮酒之后都会影响到驾驶的判断力,丧失安全驾驶的能力。因此适当提高入罪标准,譬如提升到200毫克/毫升,既不会对社会司法资源和酒驾者造成损失,也同样能惩治、预防醉驾可能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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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醉驾且造成迫切的社会危害的醉驾者而言,将其纳入刑罚予以惩治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也是良好社会治理的需要,符合民众的期待。

     

    我们要看到,醉驾入刑的法律后果很严重,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被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夸张地说,醉驾能够让行为人瞬间从天堂掉入地狱,不说自己可能失业、坐牢、倾家荡产,少数由醉酒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还使得被害人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导致一些人间惨剧。

     

    但对一部分符合醉驾入刑标准,但事实上仍能保持安全驾驶的犯罪者而言,可以用更有力度的行政处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而不是将其纳入犯罪打击。

     

    如果说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醉驾者领受刑罚是咎由自取,那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会影响到其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而如果报名的是特殊岗位,如警察、监狱等相关岗位,还需要三代以内近亲属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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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中最轻的罪名,其最高刑罚是拘役。但只要入罪,就会留下“案底”,对家庭二代、甚至第三代带来影响。在每年高达30万人因醉驾被判刑的现况下,显然对这些被影响的子女后代是不公平的。这个“祸及三代”的治理后果,显然并非我们的目的。这也是值得有关部门重视的。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也是保护社会法益最后一道屏障。除了刑罚后果最严厉,谦抑性也是刑法的内在特点之一。所谓的刑法的谦抑性,就是说不应轻易利用刑法处置违法行为。

     

    醉驾存在潜在危害是这个社会的共识,虽然适度“拉高”醉驾入刑的标准,但对醉驾者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各种情形,通过“危险驾驶罪”中“严重情节”进行列举,也能予以相应的打击。#法律视角看两会##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建议统一醉驾入刑执行标准##酒驾#

     

    而未到入罪标准的酒驾者,交由行政处罚,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从而迫使醉驾者引以为戒,逐渐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习惯。移风易俗,非一朝一夕之功。治理醉驾这个有一定危害性的社会问题,不应把刑罚视为最重要的方式。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或是一个可以尝试的治理手段。


    醉驾入刑这个话题,你怎么看?欢迎留下你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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