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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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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七旬老太捡废品遇害被告人被判无期

    时间:2022-08-02 16:21:08 浏览:
    导读: 8月1日,湖北监利七旬老太凌晨外出捡废品被害遭焚尸掩埋案,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去年6月14日,湖北监利七旬老太张婆婆凌

           8月1日,湖北监利七旬老太凌晨外出捡废品被害遭焚尸掩埋案,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去年6月14日,湖北监利七旬老太张婆婆凌晨外出捡废品,被饮酒后的足浴店老板邹某强迫到其足浴店捡矿泉水瓶时,小推车被对方拿走而摔倒。邹某将其抱进足浴店茶室时,由于紧张和饮酒的原因气力不足,导致张婆婆再次摔倒在地。邹某担心事情暴露,踢踹张婆婆头部后将其藏匿,后搬运至老家焚尸并掩埋,还将店内监控硬盘毁坏。据被害人家属透露,开庭前,被告人家属曾希望他们出具谅解书,被害人家属拒绝。近日,被害人家属收到该案判决书。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鉴定,婆婆的死因为胸背部受到严重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致命伤。那么,邹某为何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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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来回顾分析一下邹某的行为。

      第一个行为,强行拿走婆婆的小推车,导致其2次摔倒在地,且面部着地,导致婆婆严重受伤。此时,邹某的行为有没有伤害婆婆的故意呢?邹某当时喝酒喝多了,意识下降,应当预见到婆婆可能会摔倒,但是因为自身原因无法预见,导致婆婆摔倒,此时应当认定为过失。如果邹某能有及时将婆婆送医救助,即便婆婆由此导致重伤或死亡,最多也就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遗憾的是,邹某并没有去救治婆婆,也丧失了自我救赎的机会。

      第二个行为,试图将婆婆抱到茶室,但再次将婆婆仰面摔倒,并导致了婆婆的致命伤。此时,邹某已经清醒了,但是他抽了2支烟后,做了一个非常低级和人性邪恶的决定,然后朝婆婆头部猛踹两脚。此时邹某明知婆婆不及时救治就可能发生死亡的后果,但他没有及时救治,即便不踹婆婆,导致婆婆死亡,也属于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而他又踹了婆婆头部两脚,这时就有了追求婆婆死亡的主观故意了,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个行为,焚尸、丢弃小推车、砸毁足疗店监控硬盘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为了逃避侦查、毁灭证据的行为,属于邹某犯罪的后续行为,并不单独定罪处罚。但是,量刑时会予以考量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性质恶劣程度。

      具体到本案,邹某为何没有判处死刑呢?

      法院认定,邹某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邹某积极赔偿了婆婆家属的经济损失。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可减少20%以下基准量刑。最终邹某被判无期。酒精可以使人麻醉,酒精也能让人犯罪。多少犯罪就是在酒精作用的趋使下发生的。饮酒需谨慎,切勿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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