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四川崇州市突发一起烈犬伤人事件。据警方通报,16日8时许,邓某与2岁半的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到一黑色犬只突然对唐某发起攻击,对其进行撕咬,致其受伤严重。送医诊断为“犬咬伤,右肾破裂伴有血肿形成,腹腔积液,胸背部等多处肤裂伤……”,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唐某生命体征平稳。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结合法律规定及生活常识来看,不能因此事件而否认民众养狗的正当性,也不能污名化动物伴侣存在的意义,但相对应的,饲养人应保持应有的素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应对自己不当的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涉事犬只是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的罗威纳犬。从网传视频中亦可看出,该犬只体型较大,且没有拴狗绳及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根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涉事养犬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很可能也就仅限于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养犬人最可能适用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前者是要求发生死亡的结果,后者是要求重伤的结果发生,二者都是结果犯,而受伤女童并没有出现这两种结果,故而最后无法以这两个罪名去追究养犬人的刑事责任。当然,我们也不愿意看到这两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希望女童早日康复。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旦发生犬只严重伤人事件,对受害者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亦可能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甚至一生都留下心理阴影。从这方面来说,无良养犬人疏于管理犬只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亚于某些刑事犯罪,若仅是承担赔偿这种单一民事责任便可了事,那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
因此,我们坚决支持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即使现行法律对这类行为的惩处存在一定滞后性,尚不足以对这些无良养犬人进行约束,但我们应通过该事件进行追问与反思: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涉犬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的管理范畴,以明确法律责任界限和司法标准,从而保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亦可增强犬只饲养人的防范意识和敬畏之心;其次,对现有涉犬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及完善,以跟上现实生活的变化及实现人与宠物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