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律师网 刑事评论】近日,重庆“不雅视频”女主角,涉嫌“性贿赂”雷政富等11名重庆官员的赵红霞因敲诈勒索被逮捕。
对此,很多新闻媒体追踪报道并发表评论,互联网上各种言论也“漫天飞舞”——有称赵为“反腐英雄”、替鸣不平的,有贬损司法部门对腐败官员查处不力的,有质疑赵红霞涉嫌敲诈勒索罪名不得当的,凡此种种,众说纷纭。
对于反腐败话题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最大的公平正义等探讨,在这里不做赘述,这里只谈谈“敲诈勒索罪”。
“赵红霞既没实施敲诈,更没勒索公私财物,凭什么因敲诈勒索被逮捕”——这是理性而善于思考的人提出的典型疑问,也是很多非法律专业民众的不解之处。
法律属于社会科学门类,具有严谨性及普遍适用性同时,也具高度概括性。人们用日常生活中思维去理解或解读某一法律条款含义,往往会出现偏差,以此判断一个事件,就会被法律“撞出”一些困惑、纠结,乃至于认知上错误,原因是缺乏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新闻事件披露相关情节上看,从2007年某日起及随后一段时间,某公司负责人肖某让所聘的赵红霞等人,对雷政富等重庆政府官员进行“性贿赂”,并偷拍成视频,以此为要挟谋取到了相关利益(工程合同),使其所属公司业务开展顺利,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这已表明肖某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毋庸置疑。
同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分类中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划分,虽然没证据表明赵红霞直接参与对雷政富等政府官员的“敲诈勒索”,可她“明知”或“应该知道”偷拍视频用于敲诈勒索目的,而仍去“性贿赂”并偷拍得手,为肖某进一步犯罪创造条件,其行为完全符合帮助犯特征,属于敲诈勒索罪中从犯性质。故此,对其采取逮捕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赵红霞这么个年轻、漂亮的女子,卷入了一起本不该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无论如何都值得人们唏嘘、同情。但是,法律是无情的,一个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