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河南省新郑市城关乡沟张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用地补偿费发放至村组账户,被告人赵玉生(村二组组长)、张书安(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在向村民发放该补偿款的过程中,私自套取16.9万。
该案一审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贪污罪,二审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定性,认定二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二审裁判理由有二:1.土地补偿费已经拨付给村集体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职能就已经结束,属处理集体自治事务;2.涉案资金属于集体财产,不是公共财产,资金的性质是确认案件性质的关键因素,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争议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一旦拨入村集体账户,其性质即变为村集体财产,不再属于公共财物,赵某非法占有这部分财物不构成贪污,只能以职务侵占性质认定。
理由如下:(1)本案被告人虽然系村民小组长,但当其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等特定事项时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本案的被告人行为不属于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等特定事项的管理工作,是属于从事管理村集体事务的工作。
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具体指,协助政府开展核准、测算以及向土地征用方发放补偿费用等,这些工作主要是指补偿款发放之前的协助统计、登记、向上报送以及核实、发放补偿款时将政府拨付的补偿款不入村集体账目等
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管理等工作已经结束,土地补偿费已经拨付给集体,那么村民小组长在管理村集体事务过程中侵吞财产的,因其行为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2)村基层组织管理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还是单位集体财产决定着定性
本案中,该补偿款由政府拨付至村组账户后,由村民小组集体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和相关标准。该补偿款在进入村组账户后已经成为村组集体财产,因此被告人利用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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