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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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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购他人盗窃所得69扎电线 海口男子被判七个月罚金1000元

    时间:2018-03-26 11:45:44 浏览:
    导读: 央广网海口3月25日消息(记者朱永通讯员胡坤坤)2013年10月16日8时许, 魏庆洋(男,1987年日出生,个体劳动者)在其经营的五金百货行以1340元

    央广网海口3月25日消息(记者朱永通讯员胡坤坤)2013年10月16日8时许, 魏庆洋(男,1987年日出生,个体劳动者)在其经营的五金百货行以1340元的价格低价收购郎海林(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9扎文昌68电线。此后至2013年12月期间,魏庆洋在明知郎海林出售的电线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五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郎海林处收购69扎文昌68电线。69扎文昌68电线均系郎海林盗窃所得,合计价值人民币15543元。2014年5月27日,魏庆洋协助公安机关将郎海林抓获。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魏庆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收购物品价值1554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魏庆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魏庆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庆洋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酌情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魏庆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被告人魏庆洋的犯罪所得15543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魏庆洋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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