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曾是一名个体商贩,案发时以40岁左右。邹某也是一名个体商贩,案发时30多岁。邢某去进购服装时,从另一个个体商贩手中得到了三万五假币。拿到这笔假币后,邢某想起来了自己的朋友邹某,拿出一万五千元给邹某,让其兑换真币,并且约定按百分之四十返还底金。剩余的二万元邢某持有以备不时之需。邹某得到这一万五千假币后,用化整为零的方式一点点买小物件,终于全都花费了出去。
奈何好景不长,最终案发,检察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对邢某、邹某提起了控诉。
对于邹某和邢某的行为,需要剖析“持有、使用假币罪”,然后才能做出准确的定性。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历来注重对假币的禁止,根据《银行法》的规定,对伪造的货币禁止使用,必须彻底收缴,并有央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统一收缴销毁。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假币的禁止持有、使用的规定和货币管理的秩序。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观要件是违反国家的规定实施了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达到一般刑事年龄的即可。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假币仍然持有、使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和规定。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解释》第五条规定,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五万的,属于“数额较大”,即对应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20万的,属于“数额巨大”,对应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总面额在2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邹某从邢某中的得到15000元假币并化整为零的进行使用,对其定使用假币罪是无异议的。但是如何对邢某定罪,则产生的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邢某定使用假币罪一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非法购买、出售假币罪。邢某先购买了假币,其后有把其中的15000元交给邹某使用。对此邢某应该定性为非法购买假币罪和非法使用假币罪(是邹某的共犯),因为非法购买假币罪和非法使用假币罪存在牵连关系,所以应该定非法购买假币罪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