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最近,一名网络博主在自己微博中分享了一则美食评价的视频,不料在网络上掀起了欣然大波:在这则视频中,博主对某知名老字号的包子做了如下描述:“我们两个人点了两屉包子,16个包子,吃了一下,实在吃不下去,要说也没那么难吃,这种质量20块钱差不多,100块钱两屉有点贵…而猪肉包则是皮厚馅少,面皮粘牙。”不料这家老字号发出声明称:该视频所有恶语中伤言论均为不实信息!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餐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网络媒体法律责任。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纷纷发表自己对事件的看法:有的网友表示不解,抒发自己的感受,怎么就构成侵权行为了?有的网友表示,博主你坐拥170万粉丝,拥有一定号召力和引导性,这对商家品牌势必造成影响。
那这位纪录片导演拍摄的视频,构成对老字号品牌的侵权吗?笔者看来,答案是否定的。
从视频中博主的亲身体验,对入口包子的价格、口感、店内服务信息的评价看,评价确实不高。再考虑到博主坐拥170万粉丝,博主的每一条视频、发言,势必会引发不确定数量粉丝的追捧、转发、评论。这些相对负面的评价对店家品牌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视频博主分享体验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商家所谓的侵权,意指博主侵犯了其名誉权。民法上的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造成外在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一个食客对食物的口感、喜欢的评述,譬如好不好吃,喜不喜欢吃,感觉是甜了还是腻了的,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感受。这些对自己味觉体验,无论如何,谈不上是“捏造虚假事实”吧?
再者,一个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这个行为的性质应当是一个违法行为。这里所谓的“违法”,指的是违反广义的法,既包括违反广义的法律,也包括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定义务。
而一个记录、分享自己饮食体验,旅游体验的纪录片导演的视频分享行为,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不是一种寻常的生活方式吗?
虽说这个视频因为粉丝数量庞大,博主的负面评分却并不必然给商家信誉造成伤害。博主发言代表的是他自己的口味,他的喜好及感受。而千人千味,好不好吃谁敢说有统一标准。因而这个基于真实体验的日常生活片段的记录,无论如何解释,都不是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
不能否认的,是我们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很多信息放到网络上,会带来非常大的关注度。赞扬的抑或是批评的,都可能被网络放大。这对欲树立品牌形象,欲把自己的老字号品牌在网络时代发扬光大,争取更多拥趸的商家,何尝不是一个绝好的时机和时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