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技巧之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的身份转为法律意义上的辩护人,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和有限的调查取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是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始。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主要内容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和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阅卷在专题中论述)
会见被告人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是辩护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一般在阅卷以后,经过分析研究,对案件基本有个了解,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并使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得到解答,都要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和关于犯罪事实和情节的陈述。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会提出为自己辩解的理由和根据。只要我们耐心听取他的陈述,从中可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线索的证据。因此,对被告人进行会见,往往是律师进行辩护的论点的主要来源。
会见的主要内容:该阶段的会见是没有办案机关监督情况下的会见,会见的内容与侦查阶段完全不同。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要解决的问题; 1、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让其提供有利于辩护的线索。律师应对起诉上的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征求意见,了解哪些事实清楚,能够认定,哪些事情有出入,不清楚,不能认定,或者实不存在等。有无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免予处罚的情节 2、进一步核对事实。听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陈述后,对其陈述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之处或与卷宗材料有矛盾的地方,应当面进行一一核对,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然情况、被拘留、逮捕的时间,都要加以核对。 3、询问证据情况,问其能够提出哪些有利于自身的证据线索,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就是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调查取证权利和禁止性的规定。应当律师取证的刑事风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现有的律师主张律师不取证,我认为这是一种对法律对委托人不负责任的消极态度,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证正确的适用法律,律师为防止个人法律风险,放弃调查是严重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不作为行为。关键是如何进行取证。
刑事案件针对审查卷宗中发现的对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疑点进行调查。对可能决定被告人无罪、罪轻的疑点进行调查。如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如我办理的一起无罪判决的强奸案,起诉书认定,李某趁唐某酒醉之机,将唐带到招待所一房间将其强奸。本案的焦点是受害人是否醉酒,醉酒的程度是否达到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的程度。对此,律师做了以下调查工作:一是对受害人进酒量进行调查。卷内材料反映受害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讲,其平时每顿能喝七八两高度白酒,但反映不出当时酒桌上数人喝的酒的总量。为此,律师找到当晚与受害人一同喝酒的王某、赵某,二人证实,当晚一同喝酒的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共有六人,共喝了八两左右不满一脉动矿泉水瓶白酒,六人平均喝的,每人仅喝一两多酒,对平时能喝七八两酒的唐某来说,一两多酒是不可能达到失去性反抗能力醉酒程度的。二是律师对所谓强奸现场进行模拟勘验。发现案发现场(招待所202房间),与楼道中服务员接待台只有4—5米,当晚有服务员值班。二楼下一楼的楼梯距房间4米,楼梯很陡,楼梯上方有微弱照明灯,光线很暗,楼梯上方有一监控探头。三是实地测量案发现场到受害人家路程距离。受害人家住德胜门内大街XX号,与招待所有几十公里路程,德胜门区域很大,根据律师现场实测,德胜门内大街全长1900多米,xx号院与德胜门路口约1200米,受害人家不在主路和附路边,无明显的建筑标志。根据上述现场查验情况,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受害人虽喝酒,但进酒量达不到醉酒失去性意识的程度;案发房间与服务员值班吧台仅4米,如受害人不愿意完全可以呼叫;招待所楼道能见度较低,楼梯很陡,深度醉酒的人不能行走;李某某是初与受害人相识,并不知受害人家,发生完关系后打出租车送受害人,如没有受害人的指引,司机是不会找到不在路边无明显标誌的受害人家的证明唐某的意识是清醒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律师请求播放招待所监控录像。录像?的内容显示,当晚23时,被告人与受害人是相挽上楼进入房间,约24时,两人从房间相拥而出,平稳走下楼梯。上述调查,为庭审辩护提供了充分有力的事实证据支持,成为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关键证据。在本案中,如律师不进行调查取证,是不会取得无罪结果的。
在调查取证中律师要把握以下几点:
1、不要对办案机关已找的人再次取证。取了内容与其相同起不到任何作用,如内容发生质的变化,律师就会面临刑事风险。
2、对关键证据的取证,不能依赖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刑事诉讼法虽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可以化解律师取证的风险,但决不可能取得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
3、调查尽量在审判阶段进行,避开检察机关干扰。取证前一定事前取得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同意。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因法院的中立性,并不排斥律师的调查取证,甚至是希望律师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案件质量。可以避开检察机关限制。如上面所举的李某强奸一案中的大量律师调查取证,都是在审判阶段事先征得法官同意情况下进行的,进行过程中未受任何干扰。在法庭上,公诉人指问辩护人为什么在未经检察机关允许情况下取证?并以此理由主张证据无效,并表示要核查,追究辩护人法律责任。对此,审判长马上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有调查取证权,辩护人在调查前,已取得法院的同意。此案如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调查,即使得到检察院的同意,也不可能取得好的调查效果。
4、对关键证据的取证,要二人进行,尽量现场录像
5、尽可能不直接接触证人。审判阶段调查取证环境虽相对宽松,但仍潜在法律风险。如我办理的浙江义乌陈某强奸一案。因被告人亲属群访和进京上访,在当地产生极大影响,引起各级组织高度关注。在代理中,委托人提出十余人同意为委托人出具证明女方设套引诱被告人进行敲诈勒索的证言,委托人要求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之前,被告人的前任律师因规避风险不予调查取证而被辞退。现若以刑事风险为由不答应委托人提出的调查取证要求,肯定重蹈之前律师被辞退的覆辙。答应为委托人调查取证,律师将面临刑事追究风险,拒绝委托人调查取证要求,律师势必被辞退,律师面临两难困境。谁也不能保证十多名证人中每位在检察院复核过程中,面对公权不趋利避害出卖律师。为规避法律风险又实现取证目的,我采取了间接取证方式。由委托人出面让各证人书写证言交给委托人,然后由律师制作证据清单分别提交给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注明证据来源于委托人提供,并写明要求检察机关核实的提示。该证据提交后,检察机关找了所有证人进行核实。证人均表示没有见到律师,是自己自愿为委托人出具的。在庭审过程中,委托人组织数十人打着横幅在法庭外示威,法院也出动法警强制趋赶,示威参与者人身自由被限制,但因取证形式恰当,并没有给律师带来任何压力,影响出庭辩护效果。该组证据经法庭质证后,其真实性得到法庭确认。
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律师意见,是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总结,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权利,也表明了公诉机关对律师的重视和尊重,是法治的进步,我们应很好利用这一权利,向检察机关提出自己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将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意见,变成公诉机关的意见,更容易得到法庭的采纳,对被告人是非常有利的。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的问题,尽量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不要拿到法庭上去争辩。